小道衙役、书吏,大道州县长官,轻则吃拿卡要、舞文弄墨、借案生事;重则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挟私妄审,结果自然是冤狱丛生。衙役奉命传唤当事人,会向被告索要“鞋钱”;原被告双方未过堂,要交“差账”;双方自愿和解,要交“和息费”;知县向差役收取“买票钱”,向书吏收取“承办钱”等等。上述例费,各县皆有,已是见怪不怪。
在利益的驱使下,州县官与吏沆瀣一气。“州县有千金之通融,则胥役得乘而牟万金之利;督抚有万金之通融,州县则乘而牟十万之利。”在牟利心态的驱使下,基层司法出现了“滥词、滥拘、滥禁、滥刑、滥拟、滥罚”等严重腐败现象。2、行政管理上的贪污在行政管理领域,官员的腐败主要表现在克扣钱粮上。涉案官员以总督、巡抚、布政使、道府、知县等官员为主。
在仕途上没有上升空间的胥吏、家人更是狐假虎威、枉法作奸。官员克扣钱粮的行为在《清实录》中多有记载。乾隆六年,山西布政使萨哈谅在收兑钱粮时,加平入已,在领取饭食银两时,肆意克扣。乾隆十二年,浙江巡抚常安收受海盐知县金300两,收受候补分司银2000两,克扣心宏纸扎及书吏饭银2000两,同时还克扣兑盐及求审更役饭钱,扣存净慈寺工银。
乾隆二十二年,湖南布政使杨灏在任内克扣银两多达3000余两。乾隆三十二年呈贡县知县杨家驹在采办军需牛马及承运军粮时,伙同教谕沈锠“克扣侵渔,盈千累万”,在督抚包庇下,此案到了乾隆三十四年时,经县民李德俺跑到大学时傅恒那里呈交控状才得以立案。云南布政使钱度在两任藩司内,克扣银29000余两,在其书房地窖中,又发现了银27000两,并寄顿金2000两。
官员们克扣自有其特殊条件,他们位高权重,或经管钱粮,或是负责要务。无权的胥吏为饱其私囊,则只能借直接与百姓打交道的机会,在民事、钱谷、文件、书启、征比等具体事务中,出其脏手,甚至借经办水旱赈灾、处理民变盗寇等事发“灾难财”。3、科举考试的贪腐科举是抡才大典,与个人而言,则是改变命运和进身之阶。科举本来应该是净土一块。
但清初时,就有中试举人陆其贤花3000两,买通考官得中北闱的大案。乾隆时,乾隆对科举考试作弊的处罚力度加大,但防范越来越严,但收到的效果却很有限。有一些地方的一场考试,抢手人数多达数人或牵连多人。乾隆四十五年顺天乡试枪代一案,誊录陈七雇佣8名枪手。乾隆四十八年广西乡试一案,土知州岑宜楝的儿子岑照以银1000两做定金,贿赂永安州知州叶道和,把其送上了“解元”的宝座,其作弊方式为早考试期间,当场交换试卷,进行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