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注册的潮牌商标“MLGB”因有害道德被驳回,大家怎么看?
说真的,我也觉得这商标给人的感觉就是大家想的那样。但我觉得没错,错的是你当初让别人注册了,既然注册了,错也是自己的错,不能让商标所有者来承担损失!我感觉国内和国外比起来,文化版权问题方面真的比国外差了几条街,没有契约精神!当初注册的时候是你国家注册的,那几年之后又来反悔,要取消人家的商标!这是很没有道理的做法。
如果人家注册了一个商标,百年过后,觉得人家的商标在那时候有伤风化,也给取缔了,这怎么说?就觉得法律视同儿戏,契约如同垃圾!觉得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之前注册成功的应当既往不咎,以后商标注册的时候,可以有一些限制!才是正确的做法!做为老百姓的我更关注的是国家法制和契约的进步,而不是老是搞一些出尔反尔的东西出来,契约精神很重要!那香港澳门,你怎么可能收得回来?最后我认为既然注册成功了,那人家的商标就是有法律效应!就不应该随便的取消,那国家做事以后,老百姓怎么相信?随时可以出尔反尔的事情我觉得不好,不管什么理由!做了的事情就得认帐,如果觉得有伤风化,可以从以后的商标抓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