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有人要说,这不是给我们提供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空间了吗?我工资太高,把工资的一部分分解成出差餐补不就行了吗?我只能说,你别想太多,别动不动就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达到节税的效果,用不好就是偷税漏税!出差餐补,要想不并入工资薪金的总额,以下的几个形式必须要具备:1、公司有明确、统一的制度规定。
关于这一点,国企和上市公司的制度比较明确,私企的制度比较模糊和随意。但是,无论是什么类型的企业,公司必须制定了差旅费报销制度和标准,明确每天出差的差旅补助标准,超过标准的不得税前扣除,更不得免征个税。比如我们单位的办公地点在市区,去下面县城出差,每天的伙食费补助100元,其中早餐20元、午餐40元、晚餐40元,超过标准的一律自行承担。
需要说明一下,因为地区经济水平和企业文化的不同,出差餐补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合理就行!这种情况下,不计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总额,企业也不需要发票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有证据证明出差餐补的真实性。这个很好理解,你说你去出差了,总得拿出点证据吧?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出差申请单、出差地的住宿费发票、餐费发票、打的费发票、过桥过路费发票等等,总之一句话,我能证明我是真去出差了!3、有合格的差旅费报销凭证。
如果大家仔细看的话会发现,每个单位的差旅费报销单都不同,都是都会注明以下内容:出差的目的、出差人员的姓名、出差时间、出差目的地、出差天数、出差人数、出差餐补标准等等。请注意,为了避嫌,出差餐补应当和差旅费一起发放,不要和工资一起发放。我曾经碰到过一家单位,会计记录每位职工每个月的出差天数,然后计算应发放的餐补,最后和工资一起发放,在税务检查时,被要求补缴了个人所得税,这是典型的误解政策,没事找事!另外,关于出差餐补,我给提醒以下注意事项:1、出差餐补应当和差旅费一起发放,不要和工资一起发放。
我曾经碰到过一家单位,会计统计每位职工每个月的出差天数,然后计算应发放的餐补,最后和工资一起发放,在税务检查时,被要求补缴了个人所得税,这是典型的误解政策,没事找事!2、注意区别出差餐补和午餐补助的区别。本人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接触的企业比较多,曾经碰到过一个单位,每位职工按照职位的高低发放午餐补助,比如:总经理1000元/月,一般高层800元/月,一般职工300元/月。
像这种情况,企业以误餐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应的签领单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不需要发票。但是,这是具有普惠性质的补助,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需要计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3、出差餐补的标准要合理。这个也很好理解,职工出差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不是让你去度假、去旅游的,所以,出差餐补应当有个合理的标准,强调合理性。
这一点国企和上市公司做得比较好,私企比较随意。我曾经去一家单位检查,发现有一张差旅费报销单下报销了8000多元的出差补助,进一步检查发现,是因为副总把出差过程中的业务招待费计入了出差餐补,我当时和这位副总开玩笑说,请问您去一个小县城出差两天,吃的是什么山珍海味啊,能吃8000多元的饭!没说的,这笔支出重分类调整至业务招待费,按扣除限额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