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申请中同时存在另一个重要因素:未来职业选择。约30%的亚裔学生在申请中表示自己未来希望从事医疗行业,在所有行业中选择医疗行业的学生录取率最低。法律进程及政治考量司法部利益声明截图 来源:美国司法部备受争议的平权法案诞生于美国平权运动大潮,最初由美国总统肯尼迪于1961提出。为了让历史上受到严重歧视的少数族裔有入学和就业机会,政府开始允许各机构在录取和招聘中考虑申请者的种族来作出最终决定。
最常见的反对意见之一是这样的种族考量创造了另一种不公平,应该单纯考虑申请者的资质和成就,而不是让种族因素影响公平竞争。这一意见的有力体现是2008年的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一案。原告Abigail Fisher在2008年被德克萨斯州立大学(University of Texas)拒绝后将其告上法庭,称她的录取资格受到了州立大学对少数族裔学生优待的影响。
这一案件在2013年被最高法院驳回重审后,于2016年再次打上最高法院,也奠定了平权法案的现行三大标准。一,大学只能在高度严格的标准下谨慎参考种族因素。大学必须能够证明其对种族的考虑符合宪法,服务于其教育目标;二,大学不能为各种族设立既定比例或名额。但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增加多样性的手段属于合法行为;三,大学必须证明不考虑种族的录取过程不能够满足其教育目标。
如果考虑和不考虑种族因素的录取过程结果相近,则必须减少对种族的考量。总而言之,虽然法院允许对种族因素的考量,但必须按照严格标准执行,不能对其他种族造成伤害。肯尼迪大法官在判决中写道:“大学应该被允许自行定义对其核心教育目标存在重要意义的特质,如学生群体多样性等。但美国教育系统依然面临挑战,寻找调和对多样性的追求和宪法保证的平等待遇间矛盾的方法。
”这个案件的最终目的则是让法院宣布对种族的考量违宪,彻底推翻平权法案。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数十年间最高法院在平权法案问题上处理的案件全部针对政府机构或公立大学。包括2013年Fisher案在内,所有案件的法律立足点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宪法要求各州在其领土范围内给予所有人平等的法律保护,即必须用相近的标准对待每一个个体。
因此,此次SFAA诉讼也是两手准备。在状告哈佛大学获得大量媒体曝光的同时,SFAA也将公立的北卡莱罗纳大学告上了法庭。如果两个案件中有任何一个最终抵达最高法院,平权法案都将面临重大挑战。此次诉讼背后的政治目的同样明确。主流意见早已认可多样性的重要程度,68%的美国人支持平权法案,认为大学和工作场合中都应该保证有来自各个种族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