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北美殖民地、澳洲等地已经出现“总督”,到了19世纪,除了纽芬兰、新西兰等未实行地方自治、由英国王室直辖的殖民地,其余殖民地都任命了总督。对于一些重要的殖民地,英国国王不仅要任命总督作为自己的全权代表,还要亲自出任这个殖民地的“国家元首”,如印度,在理论上一直是“独立国家”,只不过印度皇帝由英国女王兼任。
有意思的是,英国国王曾挂着“法国国王”的头衔长达几个世纪,直到1801年才放弃。英国国王这种头顶几顶王冠的传统,后来被照搬到英联邦体制中,并一直沿用至今。一次世界大战后,曾经的“日不落帝国”,殖民根基开始动摇,许多殖民地谋求自治,甚至干脆独立。为尽可能维系英国在这些殖民地的“实际存在”,保持英联邦国家间的纽带,英国不得不作出一些让步的姿态。
1926年,英国召开“帝国会议”,声称英国本土、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南非等自治领“相互独立,地位平等,军事外交享有自主权”,只是因为“对英国王室的共同效忠”才让彼此联为一体;1931年,英国通过“西敏寺法令”,宣布正式创立英联邦,规定英联邦成员彼此间具备独立、自由、平等的关系,并基于共同的历史背景结合在一起。
西敏寺法令规定,英联邦各成员可以组建自己的政府,英国国王则是“英联邦保护者”和各成员国的国王。然而这一带有浓厚殖民色彩的体制,到了二战后就千疮百孔,难以为继,1948年,由于印度、巴基斯坦和缅甸的独立,英国国王不得不放弃了“印度皇帝”的称号,1953年又放弃了“爱尔兰国王”头衔,原有的体系无法适应新形式,不得不一再调整。
1946年,英联邦正式改名为“联邦”,但习惯上仍称“英联邦”;1966年起,英联邦两年一度的领导人峰会,由国王敕令选址召开,改为在各成员国间轮流召开;1991年,英联邦通过《哈拉雷宣言》,宣称英联邦共同原则为“民主、善政和人权”,以及对共同价值观的遵守,不再强调“英帝国传统”;1997年,通过《爱丁堡宣言》,主张在英联邦范围内实现自由贸易和自由投资,这一系列改革,弱化了英国在英联邦中的主导地位,在许多问题上,英国在二战后无法左右英联邦的决议,如南非种族隔离期间,英国始终反对制裁南非,但在其它英联邦国家的坚持下,南非被全面制裁,并被迫退出英联邦。
如今的英联邦共有54个成员国,但其中只有16个国家的国家元首是英国女王: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加拿大、格林纳达、牙买加、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所罗门群岛和图瓦卢,其余38个成员国中,文莱、莱索托、斯威士兰、汤加有自己的国王,马来西亚则是由组成联邦的各州君主推选一名国家元首,另一些国家则是共和国,以总统为国家元首。